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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0
【实施时间】 2011-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

  

  (三)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乡“三无”人员,下同),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有关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内容


  第六条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内容为:

  

  (一)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造成瘫痪的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对城乡“三无”人员在本地县、乡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县级医疗机构的区、县可指定一所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支付后的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其他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进行救助。

  

  城乡“三无”人员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本条第一款所列的7种大病,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对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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