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爱卫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爱卫会:
  
  根据长春市2009年民生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反复征求各城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春市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长春市2009年民生工作,巩固我市楼道革命成果,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温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居民楼道卫生要求
  
  1、严禁在居民楼道内搭设摆放各类架子及有碍通行的各类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严禁在居民楼道堆放各类杂物(砖、瓦、煤、沙、石、木柴、纸箱、木箱、筐、桌椅、家具、缸、坛、罐等)。
  
  3、严禁在居民楼道内存放摩托车、自行车、童车、残疾人车。
  
  4、要保持楼道清洁、卫生。楼道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无吊灰、积尘,楼梯、缓台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
  
  5、严禁在居民楼道内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不得有非法广告。
  
  6、严禁在居民楼道内饲养畜禽。
  
  二、居民楼道卫生规范管理的责任分工
  
  1、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房屋产权单位是居民楼道卫生管理的主体,应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居民楼道的卫生管理工作。
  
  无论封闭、半封闭、未封闭、散居的居民小区的楼道卫生,凡有物业管理的,房地部门、物业公司是责任单位。
  
  凡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有房屋产权单位的居民楼道卫生,产权单位为责任单位;没有产权单位的,街道办事处、社区为责任单位。
  
  2、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楼道内煤气、水、电、暖气管线、宽带、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空调线、地热线、电表线、声控灯、楼宇门线等安装的指导和把关。
  
  三、组织实施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居民楼道卫生进行检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
  
  1、城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对居民楼道卫生管理的领导,纳入工作议程,做到有方案、有布署、有措施、有检查、有验收。
  
  2、街道办事处、社区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居民楼道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居民楼道卫生的管理水平。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居民楼道卫生的管理工作。
  
  4、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广大居民参与楼道管理工作,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保持居民楼道的整洁、卫生。
  
  5、扎实做好居民楼道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单位要把居民楼道卫生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宣传报道纳入宣传计划。长春日报、长春晚报开辟“楼道卫生”栏目,长春电视台、广播电台开办专题节目,宣传好的典型,批评差的单位。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居民楼道卫生管理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市民的卫生意识、参与意识,形成条块结合、点面结合、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