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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化妆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五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对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重大安全事件与突发事件处理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掌握国内外化妆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国家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对国外化妆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和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出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政策、规划和计划建议,并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解释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交流;

  (三)组织起草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查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结论;

  (五)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安全专家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三)组织落实委员会有关决议;

  (四)编发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简报,向国家局报告相关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委员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负责委员会有关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八)承担国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局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1/3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四)掌握化妆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五)在化妆品生产工艺及配方、毒理学、皮肤科学、化学、法律、新闻、应急管理等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20年以上;

  (六)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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