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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 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二)标准送审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汇总分析。 (四)拟邀请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五)拟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 审查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主要审查意见,审查结论。 (二)专家签字名单、审查会议记录、意见汇总、参会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 第十六条 报批阶段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批请示函。 (二)报批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 (三)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意见。 (四)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报批材料中,应包括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标委会审查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征求意见稿和审查会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报批稿材料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主编单位也应按相应时限返回意见。 第十八条 标委会、标定所对于材料的审查,原则上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审查意见对稿件进行认真修改并及时返回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天;产品标准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会前已由标委会组织函审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审查时间。审查专家应对标准逐章逐节逐条进行审查,审查会上可视情况适度集中。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稿件成熟后再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查会上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会后应专门召开协调论证会。 第二十条 参加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应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离开。审查专家应亲笔在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可代签。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一式两份并亲笔签署,一份交标委会,一份交主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我部下达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后,标定所、标委会应及时做好人员分工并报标定司,要明确责任,做好跟踪管理。标定所、标委会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应全程参加。对于同一标准,参加工作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于每月末向标定司报送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初步计划,并抄标定所。主要内容包括本月标准编制进度状态分析,会议召开情况,重要标准的动态报告,下月工作安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标委会每年年底应向标定司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抄标定所。 第二十三条 主编单位、标委会发出的材料、报告、函复意见、通知等,应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报批稿材料,印发正式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函,向标定司请示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使用纸质文件。其他往来材料宜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项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及内容简表附后。
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由标定司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