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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44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接上页]


  6.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自由空间。

  

  7.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同时没有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8.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须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附件二: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格式

  

  附表1 地表水监测断面报表格式

  

  

省份

县名称

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点位)名称

点位监测承担单位

经 度

纬 度

备注

            
            


  

  附表2 空气监测点位报表格式

  

  

省份

县名称

点位名称

点位所代表建成

区面积(km2

点位所代表建成区人口(万人)

监测方式(1)

点位监测承担单位

经 度

纬 度

备注

 

 

 

 

 

 

 

 

 

 

 

 

 

 

              


  注:(1)监测方式指:手工、自动等。

  

  附表3 重点污染源报表格式

  

  

省份

污染源名称(1)

断面(点位)名称(2)

排放去向

监测承担单位

监测项目

经 度

纬 度

备注

 

 

 

 

 

 

 

 

 

 

 

 

 

             


  注:(1)污染源名称:指国控、省控、市控、县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的名称;(2)断面(点位)名称;排污口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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