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利部令第4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

  (第44号)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站网管理,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文站网,是指在流域或者区域内,由适当数量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水文测站。

  根据水文实验研究或者其他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设立水文实验站。

  第五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一)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汛且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

  (二)集水面积10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3亿立方米以上,或者集水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且年径流量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径流量2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独流入海河流的控制站。

  (三)常年水面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常年蓄水量10亿立方米以上的湖泊代表站。

  (四)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大中型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或者库容不足1亿立方米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认为对流域防灾减灾有重要影响的水库站;供水人口50万人以上的水库站。

  (五)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省际河流边界控制站,或者对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测站。

  (六)国家重点综合型的水文实验站,位于重点产沙区的代表站。

  (七)向其他国家、有关国际组织通报汛情或者长期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以下简称跨界河流)水文资料交换活动的水文测站;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出入境河流控制站;距国界(境)300公里范围内、对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等有重要影响的水文测站。

  (八)国家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

  第七条  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规划是水文站网建设、管理的依据。水文站网规划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文站网规划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

  第八条  水文站网规划主要包括站网现状与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站网功能、站网布局、站网组成、监测项目、测验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流域水文站网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站网规划,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