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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港口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大连港口条例》业经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大连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负责港口管理工作。

  

  与港口管理有关的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港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大连港口管理实行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港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大连港口的重要港区名录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大连港口和重要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依法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其他港区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市)县港口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港口主管部门审查。市港口主管部门编制或者审查同意的港口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协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在港口规划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并按照规定投入开发建设。

  

  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期限,属于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非深水岸线的,不得超过三十年。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需要改变用途或者延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延续手续。

  

  第九条  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对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第十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履行港口岸线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港口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招投标情况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界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港口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维护,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港口码头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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