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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税政字[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要求和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初审,各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复审,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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