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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11]66号)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2011〕9号)的规定,市财政局组织开发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现将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本市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通过报表系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单位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必须遵守系统操作规范,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按统一的报表格式填制并上报。单位不得自行增删、修改系统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后,逐级汇总上报。上报上级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的规定,各单位应按规定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并对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2011〕9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报表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分析功能,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数据在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合规性,不断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控制事业单位财务风险。

  

  六、市财政局将对报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题培训,并在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决算编制、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同时还将结合报表报送的及时性、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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