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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进一步扩大市、区县两级财政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或配投等方式,引导更多资金投资早期科技企业。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天使投资”效应,扩大大学生创业的资助范围。进一步营造“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落户上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金融办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对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引导国际资本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产业发展服务。 七、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保险贷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总量。鼓励金融及投资咨询等机构为科技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并购贷款和各类中介服务,推动科技企业并购市场发展。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并购基金,探索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继续吸引各类资本在本市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科技产业化中。探索发展创业人员人身险、创业企业财产险、创业职业保险、产品责任险等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深化本市科技投融资体制改革,整合资源,创新科技投融资服务组织模式。实施科技金融创新奖励,并纳入本市“金融创新奖”奖励计划。 八、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 本市各科技园区要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帮助科技企业根据其各自的资本结构、经营模式制定不同的融资模式,加强与各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政策服务、金融创新、中介服务等一门式多方位服务。建立由海内外科技专家、金融专家、科技企业经营者等组成的科技金融专家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科技专家,为科技企业提供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市场化应用前景、产业化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专业评估咨询服务。鼓励各科技企业为完善企业商业模式、资产结构、资金管理等聘用金融专家。 九、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进一步推进科技企业信用征信、评级等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发展信用环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市处于开办初期、属首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集中管理,为本市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规范、有效和安全的财务会计信息查询服务,进一步完善本市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审计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十、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 成立市科技金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并协调落实科技金融政策和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工作小组,由市金融办、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确定科技金融工作的目标任务分解和计划安排,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并对科技金融政策的效果进行总结与后评估,促进科技与金融更好结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