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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推动我市富民强市战略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在全市实施全民创业工程,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加大创业工作推进力度,全力打造创业政策最优、创业门槛最低、创业服务最好、创业环境最佳、创业活力最强的国际化城市,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成为推动青岛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引领、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形成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工作机制,确保成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2013年,全市政策扶持创业3万人,组织创业培训2.5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创办私营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5万户。 二、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引领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将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核心,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面向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在青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和驻青高校的作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培育一批优秀青年创业者。大力营造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创业能力,力争使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比例在目前3.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 (二)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青创业。积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搭建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除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外,在启动资金资助、科技资助、创业平台等方面,给予专门优惠政策。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帮助失业人员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失业人员利用我市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重点发展商业加盟连锁、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政府扶持或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经营性场所的摊位、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失业人员出租、出售。 (四)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将扶持农民创业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引导和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农民返乡创业。结合区市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结构特点,以发展区域节会经济、品牌经济为重点,因地制宜,扶持开发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庭院经济、农家宴、渔家宴、生态旅游等项目,大力培育“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发展农村特色经济。落实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业奖励等扶持农民创业政策,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五)鼓励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再创新业。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加大对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在创业培训、项目对接、人才支持、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参办私营企业。 三、宽松创业条件,拓展创业领域 (一)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等所有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出资限额、条件。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新开办的企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全部到位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不足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设立条件)的,在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和侵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不需提交新的验资证明;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形式投资入股。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允许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种养殖物等作价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