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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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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切实防止非法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四、坚持严查严治,清除安全隐患

  

  (一)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质量技监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搞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负责追回,作退货处理。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网安等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取缔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络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四)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等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以上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发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宣传活动,发放和张贴宣传品,并在禁放点等重点地区周边,统一设置禁放标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要依托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落实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举报人予以重奖,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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