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办[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政办〔2011〕20号)


  

  桥东区、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临城县、隆尧县、任县、柏乡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有关部门:

  《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京港澳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京港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土地所在片区的区片价格执行。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3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四)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永久性占地补偿年产值的计算标准,以县(市)统计部门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镇的前三年平均值为依据。

  (五)自《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或明确通知土地被征收后,在此土地继续投工、投料、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

  (一)青苗

  青苗补偿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鱼塘

  除征地费用外,正在养殖的鱼塘每亩水面按附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进行补偿,不符合养鱼条件、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再补偿。

  (三)房屋建筑物

  1.房屋建筑物分类

  房屋建筑按结构分为二类七等,具体划分为:

  第一类:平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或带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顶面为空心板或现浇混凝土顶的砖混结构平房,高级瓷砖、石材地面,高级墙漆、壁纸,豪华装修。

  二等房为砖(石)墙,木房架,木檀条、瓦顶或砼梁、空心

  板顶,普通瓷砖地面,普通装修。

  三等房为一般平房,墙体为砖墙,木梁、木檀条或水泥混凝土檀条,房顶为白灰、炉渣顶或砖漫顶,水泥地面。

  四等房为简易平房,一般为砖(坯)墙或砖、石干砌墙,顶面为石棉瓦或塑料瓦简易房顶。

  第二类:二层(含)以上民用楼房

  一等房为水泥混凝土框架,顶面和楼面结构为现浇混凝土或空心板结构,高级瓷砖、锒面、石材地面,高级墙漆或壁毯、豪华装修。

  二等房为每层必须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必须带底圈梁),屋顶为空心板的砖混结构,普通装修。

  三等房为每层必须设有水泥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空心板、屋顶为白灰炉渣防水处理或青红瓦顶,水泥地面。

  2.建筑物结构的拆迁补偿计算办法

  (1)房屋高度以室内净高度(木结构量至远椽下方)计算。面积以房屋墙体外壁测量(与室内结构、地基无关)、按标准高度2.8米,房屋标准墙体为24厘米。

  (2)房屋墙体为37厘米时,补偿标准增加10%;部分墙体为37厘米时,不再计算。房屋墙体为50厘米里生外熟时,按标准房屋墙体(24厘米)计算。

  (3)房屋按标准高度(2.8米)每增减10厘米,按本层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增减4元;不足10厘米,不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