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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3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1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1线福安叶洋至溪柄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1线福安叶洋至溪柄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35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1线福安叶洋至溪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1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20.3954公顷(其中耕地2.2244公顷)、未利用地1.07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宁德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安市溪柄镇长洋村旱地0.0193公顷、园地0.4197公顷、林地2.88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土地0.0021公顷,溪柄村旱地0.0019公顷、园地0.5808公顷、林地0.36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43公顷、未利用土地0.0322公顷,松罗乡茶洋村水田0.3711公顷、旱地0.1467公顷、园地0.5798公顷、林地1.939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39公顷、未利用土地0.437公顷,古厝村水田0.5097公顷、旱地0.126公顷、园地0.7607公顷、林地3.60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868公顷,后洋村水田0.267公顷、旱地0.0348公顷、园地0.2512公顷、林地0.6102公顷、未利用土地0.1912公顷,岭头村水田0.0179公顷、林地0.0231公顷,柳溪村水田0.0229公顷、旱地0.0463公顷、园地0.0356公顷、林地1.13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62公顷、未利用土地0.2688公顷、其他土地0.0192公顷,松罗村水田0.094公顷、园地0.3046公顷、林地1.2341公顷、未利用土地0.0279公顷,洋西村水田0.3457公顷、旱地0.0716公顷、园地0.9899公顷、林地2.36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01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9公顷,尤沃村水田0.1495公顷、园地0.0018公顷、林地0.059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用土地21.852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5.222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074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01线福安叶洋至溪柄公路建设用地。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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