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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决定

  (渝府发〔2011〕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冯光国,男,土家族,1952年2月15日生,生前系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河村1组村民。2011年9月8日,放学回家的9岁孩童贾旭在酉阳甘龙河中戏水被河水卷走,冯光国同志毫不畏惧、挺身而出,跳入河中奋力将其顶向岸边。落水儿童成功获救,冯光国同志却因体力透支被激流卷入深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市政府决定,追授冯光国同志“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冯光国同志学习,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贯彻“314“总体部署、推动“五个重庆”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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