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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全面提高本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外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一)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及与其相关的人才、外汇管理、财税、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及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资金管理中心、物流分拨中心、共享服务中心、数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提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能级,吸引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范围的总部和业务部门全球总部。拓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鼓励跨国公司以在沪地区总部为平台,整合采购销售、研发、资金管理、共享服务、物流分拨等业务。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 推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融资性担保等行业。推动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试点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子公司。进一步引进国外新型商贸业态、经营模式和贸易主体,发展电子商务,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商投资航运经纪等航运服务业发展。推动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设立经营性机构。推进外商投资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教育培训等服务业领域。进一步发展服务外包,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动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医疗领域。 (三)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落实国家有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本市出台的促进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相关政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程序,向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市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用好存量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将自有空置厂房用于出租经营。 (五)鼓励外商投资开展研发活动 完善上海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鼓励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等高层次研发活动。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在有效管理的原则下,试点外资研发机构独立申请本市科研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技术中心认定,与本地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级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研发成果转化。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推动跨国公司整合中国业务,在境内a股市场整体上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境外上市。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内并购贷款。 (七)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兼并重组。支持外国投资者对本市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购重组。完善外资并购审批流程,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八)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创新 推动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中方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扩大到全市范围。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