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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并宣读审查专家名单。一般情况下,标定所应全程参会并提出审查工作要求。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 (六)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至ccsn,标委会负责督促,标定所负责检查落实。 (七)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印发会议通知的单位负责印发会议纪要,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及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审查专家。 第七条 报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完成报批稿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委会报送材料,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 (二)标委会审查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主编单位,同时抄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视情况抄送审查组专家和编制组成员。审查合格后,标委会向主编单位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经标委会初审后,由标委会秘书处书面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强条委)意见,强条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主编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文报送纸质报批材料(含标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行文的同时应将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标定司、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标定所、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相关意见。 (五)标定司接到部办公厅批示后,委托标定所具体负责审查、协调,经与主编单位协商修改后,按程序签字后报标定司。期间重大事项标定所应及时报标定司。 (六)标定司按程序审核,审核同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编单位将最终修改完成的报批材料上传至ccsn,主编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标定司从ccsn下载并打印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办理批准手续。 (六)有强制性条文的产品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准征求意见前的定稿会,标委会应尽可能参加。 第九条 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标定司报送请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同意后向标定司报送请示。 (二)标定司商有关单位研究,并函复主编单位,抄标定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标委会。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在征求意见或审查会之后完成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重新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审查。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筹备工作进展,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标准编制的工作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需要开展的专题论证,主编、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人员,进度计划安排。 (二)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 (三)拟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主要情况,讨论确定的主要事项,参会人员名单。 (二)经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的标准编写大纲、具体分工、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编制组人员到会,主编单位的主要编制人员应全程参加。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求意见函。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产品标准为编制说明),内容应完整并应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三)已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已开展的专题论证情况。 (四)尚未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需要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试验和测试验证情况说明。 (五)拟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及专家名单,定向征集意见的范围。 第十四条 审查会前主编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送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写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过程简介,开展的专题论证、主要调查、研究、试验、测试验证成果,与相关标准的协调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简介。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逐条列出,并说明拟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需要提请专家审议解决的事项。节能减排专项报告、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