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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追溯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记录抽样信息及检测结果。 第五章 信息传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储存质量追溯信息,并通过企业数据中心及时上传追溯信息。 (一)追溯产品种养阶段,应定期向部级数据中心上传信息,原则上报送时间间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追溯产品上市期间,应实时将追溯信息上传到部级数据中心,实现上市产品可查询、可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创建单位应于当年5月底之前,完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相关基础信息、投入品使用网上填报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追溯产品检测情况,在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信息网上填报工作。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部级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短信查询:1066958872,语音查询:4008190315,网上查询: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www.safetyfood.gov.cn)。 第二十四条 部级数据中心按照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为省级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程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部级数据中心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互联互查、资源共享。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配置必要的网络安全设施,保障追溯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应设立专用服务器,集中管理追溯信息,并运用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对追溯信息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九条 追溯信息保存期应与追溯产品的保质期一致。追溯产品保质期不足两年的,追溯信息须保存两年。 第三十条 部级数据中心和企业数据中心的操作人员实行专人负责、授权登录、密码管理,防止非法使用。未经允许,操作人员不得泄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农垦、热作以外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