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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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