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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七)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214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八艺印刷厂

4

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6

新疆蓝天铁路印务有限公司

7

新疆地矿彩印厂

8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9

乌鲁木齐新金盾彩印厂

10

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

11

乌鲁木齐市大陆桥教育印刷厂

12

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13

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

14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15

哈密日报社印务中心(有限公司)

16

伊犁日报社印刷厂

17

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

18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利人印务有限公司

19

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

20

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21

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23

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24

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印刷厂

25

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

26

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27

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

28

阿勒泰报社印刷厂

29

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

30

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1

柯孜勒苏报社印刷厂

32

和田日报社印刷厂

33

塔城地区印刷厂

34

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新疆一龙印刷有限公司

37

新疆今日新疆印务有限公司

38

新疆恒远中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39

新疆兴华夏彩印有限公司



  

  附件4: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类别

序号

名称

刊号

一、报纸

1

中国老年报

cn11-0031

2

天津老年时报

cn12-0024

3

燕赵老年报

cn13-0027

4

老友报

cn14-0010

5

辽宁老年报

cn21-0023

6

晚晴报

cn21-0025

7

老年日报

cn23-0018

8

上海老年报

cn31-0026

9

老年周报

cn32-0004

10

浙江老年报

cn33-0097

11

安徽老年报

cn34-0051

12

福建老年报

cn35-0008

13

老年生活报

cn37-0099

14

老年文汇报

cn42-0074

15

广州市老人报

cn44-0099

16

广西老年报

cn45-0058

17

晚霞报

cn51-0056

18

贵州老年报

cn52-0033

19

云南老年报

cn53-0035

20

陕西老年报

cn61-0041

21

老年康乐报

cn65-0064

22

老年康乐报(维文版)

cn65-0064/-w

二、期刊

23

中国老年

11-1146/c

24

老人世界

13-1123/c

25

山西老年

14-1009/c

26

老年世界

15-1013/c

27

老同志之友

21-1006/c

28

夕阳红

22-1325/c

29

退休生活

23-1003/c

30

老年学习生活

23-1090/c

31

银潮

32-1385/c

32

老友

36-1240/c

33

老年教育

37-1007/g4

34

老人春秋

41-1217/c

35

当代老年

42-1297/c

36

老年人

43-1261/c

37

秋光

44-1493/c

38

老年知音

45-1252/g0

39

晚霞

51-1449/c

40

晚晴

52-1006/c

41

金秋

61-1385/c

42

老年博览

62-1174/c

43

金色年代

cn31-199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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