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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比赛。 (1)亚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3)亚残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4)亚洲特奥会奖励标准按亚残运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亚洲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比赛。 (1)全运会: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2)全国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3000元,银牌奖2000元,铜牌奖1000元。 (4)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全区比赛。 (1)区运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第4名奖900元,第5名奖800元,第6名奖700元,第7名奖600元,第8名奖500元。 (2)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金牌奖500元,银牌奖300元,铜牌奖200元。 (3)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2500元,银牌奖1500元,铜牌奖1000元。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二)输送奖。按自治区体育局下发的年度业余训练输送人才奖励文件设置标准的50%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授予“梧州市劳动模范”、“ 梧州市先进工作者”、“ 梧州市三八红旗手”、“ 梧州市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运动员升学奖励 (一)凡获得全国运动会和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比赛前3名以及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重点高中就读。 (二)凡获得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2、第3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三)凡获得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安排一所条件较好的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四)凡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中毕业时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荣誉奖励及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金由市财政支付;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梧政发〔2005〕30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