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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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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比赛。

  

  (1)亚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3)亚残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4)亚洲特奥会奖励标准按亚残运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亚洲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比赛。

  

  (1)全运会: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2)全国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3000元,银牌奖2000元,铜牌奖1000元。

  

  (4)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全区比赛。

  

  (1)区运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第4名奖900元,第5名奖800元,第6名奖700元,第7名奖600元,第8名奖500元。

  

  (2)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金牌奖500元,银牌奖300元,铜牌奖200元。

  

  (3)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2500元,银牌奖1500元,铜牌奖1000元。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二)输送奖。按自治区体育局下发的年度业余训练输送人才奖励文件设置标准的50%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授予“梧州市劳动模范”、“ 梧州市先进工作者”、“ 梧州市三八红旗手”、“ 梧州市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运动员升学奖励

  

  (一)凡获得全国运动会和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比赛前3名以及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重点高中就读。

  

  (二)凡获得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2、第3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三)凡获得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安排一所条件较好的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四)凡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中毕业时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荣誉奖励及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金由市财政支付;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梧政发〔2005〕3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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