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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11]21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我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21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梧州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是自治区层面统一部署的专项行动。自治区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总体要求等有着十分明确的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自身职责,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梧州市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发〔2011〕88号),决定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下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

  

  1.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严肃查处以采代探等违法勘查行为。对存在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规范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没收以采代探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不合格和拒不停止以采代探行为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对持证矿山及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各县(市、区)要将2011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矿区和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价值高、埋藏浅、易开采的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实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责任人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建立健全矿山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深层次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加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矿区巡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设立矿区秩序协管员、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有力措施,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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