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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闽环保评[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1〕141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环评市场,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实行省外环评机构备案登记制度通知如下:

  

  一、欢迎省外负责任、有实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到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促进我省环评报告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凡到我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的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省外环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登记,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我省环评机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体系。

  

  三、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若省外环评机构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负责人必须是在该机构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并有该机构法人代表的任命书,且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环评人员。

  

  四、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自觉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环评或验收调查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代签;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环评工程师,须参加该项目的环评或验收调查报告审查会。

  

  五、对省外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省外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本级环评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批评和纠正,并将相关处理意见向我厅报告。

  

  六、省外环评机构在省环保厅备案登记时需提供真实备案材料,我厅委托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备案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荐单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在福建省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设立批准文件、办公地点和负责人情况;

  

  3.环评机构简介;

  

  4.环评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附从业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登记于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从事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的还应附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6.近三年内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相关工作业绩证明;近三年来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范本各2份。

  

  七、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承接我省环评或环保验收调查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请于2011年12月15日前向我厅进行备案登记。

  

  八、经备案登记的省外环评机构,将适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经备案登记的省外环评机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附件:环评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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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 法人 │ │  联系电话  ││
  ││ │ 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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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机构名称│ │ 负责人 姓名 │ │  联系电话  │移动│
  ││ │ │ │ │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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