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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加大政策支持。重点支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和扶持全省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入库企业用地指标;发改部门对入库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环保、城建、能源部门优先对入库企业办理环评、规划、节能等立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物价部门督促中介机构中介费用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各有关部门在政策性资金安排中,对入库企业予以优先安排和倾斜扶持,对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优惠和科技扶持资金;各市、县(区)政府帮助企业依法妥善处理债务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九)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向本地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服务,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积极推动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特别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取得显著成效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业务拓展活跃、承销份额排名靠前,特别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承销份额较大的商业银行给予表彰;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中,加大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的考核分值比重。

  五、防范风险,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可持续发展

  (十一)完善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监测报送制度,实现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交易、兑付和信息披露的全方位、全流程监测,并及时进行通报。

  (十二)加强发行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发行人的督导和管理,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自觉遵守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发行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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