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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政法函[2011]209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做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政法函〔2011〕2093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改革任务,现就近期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力度。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提出了新形势下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总体态势良好,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也还存在着各地进展不平衡、政策落实不到位、划转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各地文化厅(局)要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切实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大组织领导和督查工作力度。各地文化厅(局)要细化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建立调度、协调、检查等工作制度,全面推进本地区各级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中宣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文政法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以下简称“留事”)的国有文艺院团名单已随《通知》一并印发,此名单不再更改,各地不得自行确定“留事”名单或擅自决定将应转制院团并入“留事”院团。院团划转为公益性保护传承机构或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等机构,必须经同级编制和财政部门同意、省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文化部备案,本地不得突破《通知》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划转范围。

  

  三、加大政策落实工作力度。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建立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政策落实协调机制,针对《通知》所涉及的扶持转制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文化部反映。

  

  四、加大群众工作力度。各地在加大改革推进力度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改革院团演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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