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业经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 韩冬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市、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 (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