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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融政办发[2011]2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1〕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五年来,全县农民已获得新农合基金补偿超过1.2亿元,对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成果,做好2012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筹资工作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政府职能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农民筹资的主体,各职能部门是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筹资工作职责的具体实施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筹资工作的组织、宣传、引导和基金收缴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农合筹资工作落实情况,并按实际缴费的参合农民(含民政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数和上级关于县级配套补助的有关规定,及时配套县级补助资金。

  

  (二)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合政策的好处,自愿参加新农合,从而提高参合率。

  

  (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的原则。要通过宣传,指导教育农民克服“有病者参合、无病者不参合”的狭隘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强化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的互助共济意识,做到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实现新农合保障的最大化。

  

  (四)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一是“母婴捆绑政策”,2012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但最好是鼓励家长为2012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出生后即可享受个人补偿待遇;二是对参加城镇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农林场工人可让其直接参加当地的新农合;三是简化外出农民工的报账手续,动员外出农民工尽量参加新农合;四是继续允许农业户籍家庭中尚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和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嫁入人员与所在家庭一同参加新农合,缴费按照5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乡、村两级收取农民的筹资款,必须按时全额上缴乡镇新农合办,由乡镇新农合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筹资款全额汇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不得抽逃、截留、挪用。

  

  三、筹资工作要求

  

  (一)筹资标准。根据中央安排,2012年度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筹资标准50元。

  

  (二)筹资时限。筹资参合工作于2011年12月2日正式启动,2012年2月29日结束。所有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保障的时间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合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2012年的新农合政策保障,2012年1月1日至缴费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新农合补偿。

  

  (三)筹资目标。2012年新农合参合率必须达到95%以上,统计参合率的分母以统计局公布2011年底当地农业人口数为准。各乡(镇)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制定工作计划,定任务、定进度、定人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第一步:准备阶段(2011年11月30日以前)。各乡(镇)研究制定筹资方案,召开财政、民政、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筹备召开乡(镇)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通过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使新农合筹资工作家喻户晓,为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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