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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科[2011]49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创新屋平台建设标准及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试行)办法》、《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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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科研成果在示范社区(街道)的应用,使社区居民理解相关科学知识,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示范应用活动,提升示范社区的科普内涵,让市民“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十二五”期末,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区域内应用的居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成果示范社区”建设,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社区居民关注科研成果应用的效果,以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实施主体及区域

  

  “成果示范社区”的建设主体为本市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实施区域为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所辖区域内的50%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实施意见

  

  1、机构保障。建立由街道(镇、乡)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科普社会团体、成果(产品)提供方、居民等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数据统计、项目评估、民意反馈、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

  

  2、紧贴民生。选择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要符合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过程应广泛征询民意,调动居民参与的热情。

  

  3、符合规定。项目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特别是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科普的公益性,防止出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与商业营销相混淆的现象。

  

  4、重点宣传。制订并实施项目推广宣传工作计划,每年开展相关领域科普宣传、展示和体验的主题实践活动不少于6次;建立“科研成果科普化”志愿者队伍,与大学“科学商店”合作,每年开展有关的科普社区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项目实施区域内,做到资料入户、活动入户,公共场所设立宣教标识牌等,居民的知晓率应达到90%以上。

  

  5、科学评估。工作小组要客观地、科学地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评估、小结工作,特别是项目实施前后效益的比较工作,应结合宣传推广计划,以扩大宣传效果。项目提供方应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评估工作。

  

  五、建设经费

  

  “成果示范小区”建设经费由市、区、街道(镇、乡)出资建设,同时,鼓励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方的公益性投入。

  

  六、申报程序

  

  1、由各区(县)科委(科协)按照以上“成果示范小区”目标要求和每年市科委发布的《上海“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小区”建设项目指南》,组织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积极申报。

  

  2、市科委根据申报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按年度计划和专家意见给予立项与资助实施。

  

  3、各区(县)科委(科协)应对市科委项目立项要求予以资金配套,并对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低碳家庭”评选标准(试行)

  本评选标准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有户籍或长期居住证(包括外籍、港澳台同胞及驻沪部队)并有固定居所的家庭。

  

  一、有较强的低碳生活意识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1、关心科学、提高素养,每年用于科普教育、绿色消费的开支占家庭年支出的比重较高。

  

  2、家庭成员自觉养成环保低碳生活习惯,认真饯行本市倡导的“家庭低碳计划15件事”。

  

  3、建立家庭减碳档案,计算家庭碳排放量并制定家庭减碳计划。

  

  4、家庭成员中有科普志愿者,全家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科普活动和低碳环保公益活动。

  

  5、积极挖掘家庭生活中的低碳窍门,并能将经验、方法、技能或作品传授、示范于社区其他家庭。

  

  二、实施家庭节能减碳措施取得显著效果

  

  1、采用各种有利于节电、节气、节水的产品、装置、设施和改装措施。

  

  2、实行各种家庭“3r”(减量化、再使用、回收利用)措施,做到废水和废物循环利用。

  

  3、自觉实施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成为社区示范户。

  

  4、坚持低碳出行,家庭成员(含有车一族)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出行率高。

  

  5、坚持家庭养花种草,居室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好。

  

  6、家庭人均用电量、用气量、用水量明显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水平。

  

  7、年家庭人均碳排放量明显低于全市人均水平。

  

  三、有特色事迹和获奖佳绩

  

  1、家庭或者成员在两年内至少获得一项由文明办、科委、科协、妇联等有关部门授予的市级及以上活动殊荣。

  

  2、家庭或者成员在两年内至少有一件在绿色(环保)或科普家庭创建活动中被社会公认或者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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