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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接上页]


  (二)规范建设改造。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建设审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均应当报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件,由各市、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二是规范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要严格控制套型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资合作建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规范资金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企业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四是规范住房供应。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五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设立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在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办理各项相关事项;确实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企业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坚持民主决策。住房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民主决策。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及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分配方案,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后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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