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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梧政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稀土是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非法盗采、买卖稀土资源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近期以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打击下,我市稀土开发秩序有所好转,但非法盗采行为仍屡禁不止,非法运输、买卖稀土资源的现象不断发生。一些外地不法分子和当地人员相互勾结,在我市范围内大肆非法盗采、买卖稀土资源,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导致了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破坏了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和国家利益。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式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资源专项行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稀土开发管理秩序整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高度认识稀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稀土行为作为当前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开展排查、巡查和监管,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打击、不留后患。

  

  二、对组织、参与非法盗采、买卖稀土资源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动员力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非法盗采、破坏环境、非法经营、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从快从重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租山地给不法分子非法盗采稀土的相关人员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稀土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组织工作不力,巡查监管、打击查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稀土盗采、买卖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对稀土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暗中参与支持、为非法盗采、买卖稀土提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打击非法盗采、买卖稀土专项行动和稀土开发管理整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保密制度。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对举报稀土盗采行为有功人员、为打击稀土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经核实后给予3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774-12336、0774-6029233。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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