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府法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1〕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行政权力主体和职能配置发生变化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办、省法制办统一组织,重新对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对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备案和公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一)审核确认对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次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包括: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审查内容

  

  审查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的执法权限是否符合法定范围等;重点是审查本次机构改革中机构组织变更或职能配置变化的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并按照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及电子版报省法制办。

  

  2、审查阶段。省编办、省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2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省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省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省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备案、公告

  

  (一)备案、公告对象

  

  本次备案、公告的行政执法证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国务院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制发证件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属无效证件,不予备案。

  

  (二)备案、公告步骤

  

  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公告工作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材料征集。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负责填写《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12月底前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表》(含电子版)和证件样本报省法制办。

  

  2、信息汇总。省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证件信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汇总。

  

  3、信息公布。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省法制办将汇总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审核和确认以及行政执法证备案、公告工作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近期推行和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内容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本次审核确认工作结束以后,凡是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省法制办审核、确认,未经确认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无效行政行为。

  

  (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依法使用。但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本次备案工作结束以后,凡新申领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到省法制办备案,未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为无效证件,持证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其他相关事宜请与省法制办联系。

  

  联系电话:86062119 电子邮箱:sdsfzbjdxtc@163.com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