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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府法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审核确认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备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2.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3.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4.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5.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备案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级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标准和材料准备要求

  


  一、审查标准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

  

  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和权限;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5、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执法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委托手续完备,有按规定填写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且委托书没有超出委托期限范围。

  

  二、材料准备

  

  本次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中,具备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2、依法设立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3、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执法权限的法律、法规;

  

  4、国务院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

  

  5、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6、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由一个单位牵头填写《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并汇集下属单位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执法的组织,还应当报送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委托的法定依据、行政执法委托书等。

  

  附件2: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全称

 

地 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执法主体

类  别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

依据

 

执法权限

 

所需经费来源

 

队伍状况

编制员额

 

实际人数

 

持有国家部委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证件名称

 

发证

机关

 

持有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备  注

 

呈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汇总机关(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

执法主体类别

 (职权/授权/委托)

1

  

2

  

3

  

4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

  


  委托单位:(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受委托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为规范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名称)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委托单位) 委托 (受委托单位)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三、委托执法依据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  其他补充条款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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