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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3.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4.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责任部门:省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三)健全医疗服务政策 15.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 16.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财政厅) (五)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政策 17.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三、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8.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省民政厅、老龄办) (二)加大投入力度 19.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2012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增加到4亿元。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责任部门:省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 (三)强化督查指导 20.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责任部门: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老龄办) (四)营造社会氛围 21.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民政厅、老龄办、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