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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石民政函[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核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核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石民政函〔2011〕56号)


  

  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筹备组:

  你们报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石家庄市永安老年精神病养老院成立登记,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你们登记后,应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接此批复后,你们应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办理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号等,并将上述情况报石家庄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如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或修改章程,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石家庄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和办理核准手续。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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