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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及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开展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国资委等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三)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进一步巩固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防治成果。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防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