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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闽旅[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3-09
【实施时间】 2009-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200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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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办公室:负责省局“平安建设”工作,局机关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安全工作,包括办公场所消防、防汛、卫生防疫、保卫、机关干部宿舍社区的各项安全工作;
  
  2、人教处:负责对导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安全,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3、计财处:协助有关部门对“红色旅游”的景区(点)、A级旅游景区(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划,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4、市场处:负责旅游节庆、会展活动和境内外宣传促销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5、法规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名镇(村)进行安全教育和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旅游安全规章,负责协调、处理赴台(含金、马、澎)旅游团队的安全工作,及本处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安全工作;
  
  6、机关党委:协助有关部门对文明景区(点)、文明行业示范点、青年文明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
  
  九、各级旅游质监所接受旅游局委托,负责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安全投诉、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局领导委派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参加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投入,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十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十二、健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设区市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省旅游局。每月3日前,省旅游局把上个月的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十四、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福建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发生安全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相关旅游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五、健全奖惩制度。对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作出优良成绩的,由各设区市旅游局予以嘉奖;表现特别优秀的,由省旅游局予以嘉奖。
  
  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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