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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加强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包车客运运营行为,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包车客运源头管理,完善基础工作 (一)禁止客运包车挂靠经营。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要立即对存在挂靠经营的客运包车进行彻底清理,通过公司收购的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市国资委、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整改,确保经营方式符合规定要求。对于未按要求理顺产权关系的客运包车,交通运输部门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的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更新,采取公车公营方式经营。 (二)防止客运包车超范围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高端经营范围不能涵盖低端经营范围,省际包车不得超越车辆《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市际或县际包车客运。为使客运包车经营范围与其业务相适应,避免超范围经营,各道路客运企业要立即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省际包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三)整合包车客运资源。针对现有客运包车管理中存在的分散式单车管理、承包经营人独立承揽业务、车辆单独停放、安全例检制度难以落实、驾驶员使用安排随机性强等问题和漏洞,道路客运企业要创新管理机制,整合包车客运资源,实行“统一安全管理体制、统一组织客源、统一调度车辆、统一安全例检、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停放”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客运包车实施日常行业监管。 (四)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安排专人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发放、管理、登记工作;对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做好发放台账登记;在对客运包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在本企业备案和车辆安全例检情况核对无误后,严格按核定载客人数和经营范围与用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包车合同。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和管理,做好签发前审核和台账登记工作,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每运次核发一张,发放台账保存2年。 (五)加强客运包车技术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客运包车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除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包车二级维护作业外,每次二级维护作业要安排专人上车审核客运包车座位数量和车辆结构、尺寸变化等是否与出厂时保持一致,是否有改装座位的痕迹,及时发现和纠正私自改装客运包车行为。 (六)严格客运包车驾驶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关。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出具客运驾驶员三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要严格执法,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要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信息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客运企业,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客运包车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把客运包车驾驶员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驾驶员备案登记制度,保持驾驶员队伍相对稳定,严禁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诚信考核的驾驶员从事包车客运业务;客运包车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后,不得擅自调整驾驶员。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安排、督促驾驶员利用服务区等设施落地休息;客运包车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驾驶员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道路客运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客运包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