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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55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55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1]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创业模拟实训推广力度。创业模拟实训是新型的创业实践教学技术,对于提升学员企业管理和市场认识水平,增强创业实践动手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创业模拟实训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创业培训制度,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主要措施,纳入当地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整体计划。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将创业模拟实训纳入创业培训工作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技术规范和支持服务,提升创业模拟实训质量,推动创业培训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创业模拟实训机构管理。实施创业模拟实训的机构应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具有与承担的创业模拟实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要求,具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师资资格的讲师。各地要加强创业模拟实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对已开展创业模拟实训尚未认定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要按条件认真审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向省厅申请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 [2010] 4号)执行。对具备条件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审定,并将实训项目、实施单位和承训机构报省厅备案。

  三、强化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培养和管理。创业模拟实训师资纳入创业培训师资体系统一管理。创业模拟实训师资必须持有《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具有全程担任创业培训相应模块授课的工作经历,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实训项目师资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创业模拟实训课程指导任务。各地要加强创业实训师资力量的配备、培养和管理工作,对尚未获得创业培训讲师资格的,要尽快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和讲师选评。

  四、严格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范。各地要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求,重点针对实训内容、实训方式、实训流程、实训教材、质量监控等核心技术环节,组织专家制定技术指导细则,完善技术要求和评估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地方高校的合作,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有创业愿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创业培训(syb)执行。省厅将对实训技术规范、培训成效显著的机构,择优确定为省级创业实训基地,并给予相应奖励补助。

  附件:《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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