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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法字[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9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损害赔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市区内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设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受理处申请仲裁。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向当事人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当事人主动申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三、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应当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调解、仲裁裁决、结案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应当充分体现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做到认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处理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满意,防止错案的发生。

  

  四、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应当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始终,制定和完善案件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防止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事不公或者裁量不当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办案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案件,能调解的应当尽量调解结案;对调解不成需要裁决结案的,也应当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缩短时限。对因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超期或者引起当事人上访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南岗区先行试点,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市区内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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