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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2预警及事件级别 预警及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1.2.1石油供应中断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2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和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初期发生原油进口减少所在月份的上1个之前的6个月,下同)日平均进口量减少60%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3个月以上。 (3)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6个月以上。 (4)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下,并持续8个月以上。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石油供应中断的其他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 3.1.3监测预警报告 3.1.3.1监测和预警报告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及事件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呈送紧急预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可能影响的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2石油供应中断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石油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石油生产、运输、分销、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特别重大情况按省政府规定直接上报。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响应 3.2.1响应程序 3.2.1.1报告事件 当接到自治区政府有关指令以及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时,市工信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2.1.2启动应急机制 (1)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各方面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3)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启动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 (6)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启动应急报告制度。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8)重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舆论引导,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2.1.3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2.1.4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