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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27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含铬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含铬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铬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铬渣污染治理目标责任

  

  含铬废物是一种毒性较强、可致癌的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化工(铬盐)、冶金(铬铁合金)、轻工(电镀、鞣革、染料、颜料、印刷)等生产过程,其中尤以有钙焙烧生产铬盐和湿法生产铬铁合金过程中产生的铬渣数量最大,危害最为严重。长期堆置含铬废物,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涉铬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铬渣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高度出发,狠抓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并对铬渣无害化处置负总责。要尽快制定历史遗留铬渣无害化安全处置方案,特别要落实已关闭停产铬盐企业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和消除厂区及周围铬污染的责任,在2012年底完成本辖区历史遗留铬渣无害化解毒处置任务,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将实施“区域限批”。

  

  对现有企业新产生铬渣及含铬污染物,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产废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做到当年产生当年处置。

  

  二、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从源头控制和防范铬渣污染

  

  人口密集、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铬盐或铬铁合金生产项目;新、改、扩建铬盐项目必须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可行的铬渣无害化处置方式。如要采用无钙焙烧生产工艺,其含铬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规定,其配套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三、分类指导,严格落实国家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政策

  

  现有铬盐、铬铁合金企业要按照国家《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gb175-2007)和环保部《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49号)要求,将铬渣送往钢铁冶炼企业进行无害化安全处置,停止将铬渣(无论解毒与否)送往水泥厂综合利用。武威以西区域铬盐、铬铁企业产生铬渣交由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武威及武威以东区域铬盐、铬铁企业产生铬渣交由酒钢集团榆钢股份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皮革鞣制、电镀、燃料、涂料、印刷等企业要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原则,将产生的含铬危险废物送往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

  

  已自建解毒处理设施且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废渣的企业,其解毒后废渣必须经固化预处理并达到国家《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往当地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企业转移处置含铬危险废物,要委托持有铬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手续。在本地区转移的由市州环保部门审批;跨地区转移的由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商接收地市州环保部门审批;跨省转移处置的由省环保厅商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四、依法监督管理,保障铬渣治理顺利进行

  

  涉铬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将产生、利用和处置含铬废物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对于含铬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贮存含铬废物超过1年的企业要督促其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行政代处置,指定有能力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废企业自行承担,以解决含铬废物污染危害问题。要督促企业落实含铬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方案,每年对企业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要依法督促企业对厂区及废物堆存、处置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铬含量进行定期监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涉铬企业所在市州政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含铬废物无害化处置方案报省环保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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