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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1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江西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

  


  “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开发区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成为促进项目集聚、产业集群的主要阵地。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全力打造产业转移承接平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省级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简称“扩区调区”,下同)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按照“规划科学、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特色突出”的总体要求,把开发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阵地,引领科技创新的核心前沿,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的强大引擎。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的81家省级开发区。

  

  三、审核原则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园区“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

  

  (二)符合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须有明确的发展思路、目标、产业定位和产业集聚。

  

  (三)符合节约集约化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须是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保护好、产出效益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好的开发区。开发区调入区块应优先规划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

  

  (四)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 申请扩区调区的开发区须达到或符合本实施方案的审核标准,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坚决杜绝一哄而上、先圈地后招商的行为。

  

  四、审核标准

  

  (一)开发区范围内可供土地面积不足原核准范围内可利用土地面积的5%。

  

  (二)拟扩区的区块应与开发区原规划区块集中连片,不得借机搞“一区多址”,原则上控制在“一区三园”以内。

  

  (三)原规划区块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或调整等原因可申请调整区位。拟作新调整区位的区块原则上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较完备等条件。

  

  (四)产业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在开发区比重的50%以上,初步形成一至两个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五)开发区拟扩区调区的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六)环境保护达到国家有关要求,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和环保违法违规事件。

  

  (七)须符合国家和省里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并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五、责任分工

  

  (一)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全省扩区调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材料汇总、总体审核、上报审批、公示公告等工作;负责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评审;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西省工业园区“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主导产业布局情况和主导产业聚集度达标情况的审查;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的审查;负责会办汇总相关省直部门扩区调区的审查意见;负责省政府关于扩区调区文件批复的起草工作;负责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公告等。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考核,出具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意见;负责拟扩区调区的开发区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矿评估报告的审查;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开发区土地利用面积,负责审核开发区的四至范围(拐点坐标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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