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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卫[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0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红十字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卫〔2011〕1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联、红十字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计划生育局、财税局: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是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儿童健康、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过程中可能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甚至造成受种者残疾,比如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疫苗相关麻痹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包括受种者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以及受种者本人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并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些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但影响受种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信心,影响整个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公众切身利益。

  为妥善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的调查诊断、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称《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下称《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8〕40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的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

  省卫生厅决定成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领导小组,下设调查诊断协调小组、鉴定协调小组、补偿办公室、医疗康复及救助协调小组等(由省卫生厅另文下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地级以上市医学会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工作规范》,以及《鉴定办法》、《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下称《补偿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机制,设立相关残疾人伤残定级简易程序,及时调整补充调查诊断和鉴定专家库成员,确保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规程,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和对调查诊断结论有异议时的鉴定工作。

  二、积极做好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例医疗救治和早期康复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残疾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相关医疗机构神经科、康复科建设,并为相关残疾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做好相关残疾人的居家康复治疗指导,可由专业人员组成康复服务指导小组,开展“一对一”康复救助指导和关怀工作,提高其家庭的自我康复能力。

  三、依法落实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补偿工作

  《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已发布实施。各地要依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补偿管理工作信息化,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参照《补偿办法》,妥善解决好《条例》实施之日起至《补偿办法》实施之日止已明确诊断的脊灰等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分析《补偿办法》试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省将根据《补偿办法》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上升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力度。

  四、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和关怀工作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负责及时研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发现分析解决社会救助过程的问题和困难。各地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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