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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库[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1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草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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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做好决算前对账工作

  

  做好年终决算前有关账簿、报表的对账工作,认真核对各级财政部门与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间收入数据,核对各级财政部门与银行以及预算单位间支出数据,核对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额度数据。对于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确保账账、账表、账簿、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六相符。

  

  (三)加快推进决算公开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要求的规定,做好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落实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重点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决算编制水平,夯实决算公开基础,并积极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

  

  财政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决算数据也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与国家预算体系不断完善相适应,研究建立由公共财政决算、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政府性基金决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决算体系;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研究建立跟踪统计反馈机制,及时反映地方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调整情况;配合预决算公开,加强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衔接工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和规范财政权责发生制列支等工作研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研究“民生”等大口径支出统计问题。要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和预算执行特点,发挥决算数据全面、翔实的优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做好财政决算报送工作

  

  1.各区县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2011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含电子文件,下同);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1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一份。决算会审后,应于5天内再报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全套《2011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一份,并抄送同级审计局。

  

  2.各区县财政局除编报规定的决算报表外,还需编写决算说明书,总结一年来预算收支执行结果,并另行编写决算附注、财政收支平衡及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总结,随同《2011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一起报送。

  

  3.各区县《2010年财政总决算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下发。各单位在决算表中不得自行增减表格(分析表中可以增加报表,不可以删除报表),也不得在决算表表格中自行增减项目或改动表格格式。

  

  四、其他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要按照《市与区县财政财力结算表》及《本市财政决算与结算对照表》,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单独编报问题。本市2011年财政收支报表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与一般公共预算收支不应重复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各级财政需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由于2011年12月财政收支月报报表格式不进行改动,各级财政计提的两项资金将反映在“103014899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下。各区县财政需报送《2011年12月补充预算收支月报表》,反映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12月27日17:00前及2011年12月30日17:00前报送《补充预算收支月报表》(单位到元)。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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