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切实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鼓励在产业升级中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结合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对市、区(县级市)政府确立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报请项目立项审批时,均需提交新增岗位数、岗位类型和岗位学历技能要求等相关人力资源需求预测评估资料。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大力实施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对当年度毕业到我市农村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每人岗前培训补贴250元;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区(县级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800元,镇(街)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大力实施从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由市财政给予每位大学生村官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每年工作生活津贴5000元。大学生村官的薪酬标准比照本地镇(街)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作收入水平确定。 (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广州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并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所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以及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其所创办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毕业年度内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在本市自主创业并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年1000元至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并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补贴。 (五)鼓励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申报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