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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7
【实施时间】 2011-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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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鼓励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凡纳入市或区(县级市)财政投资,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社会管理、公共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均应主要面向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进行招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鼓励和扶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对当年接收30名以上见习学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以及职业能力鉴定补贴。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2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四、加强就业服务保障

  

  (一)加强职业介绍和档案保管服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周、广州生源专场大型供需见面会等活动的同时,每月不定期举办小型就业匹配会和企业订制面试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招聘活动,本市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为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就业失业登记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卡或手册、登记证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形成方便快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确保他们在基层享受到周到、细致、便利的就业服务。

  

  (三)加强就业援助服务。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列入重点就业扶助范围,建立健全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服务,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分类指导帮助、强化培训实习、心理辅导干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就业。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愿望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不少于3个适合其就业的岗位,帮扶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重点援助对象就业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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