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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持有人发现本人私钥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认证机构,并申请废除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与相关应用的资费标准根据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 第三章 电子签名使用 第十三条 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 (二)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证件电子化、资质文件电子化以及资信报告电子化等活动; (三)利用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六)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鼓励使用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需遵循全市的电子签名应用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电子政务活动中需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系统应遵循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数字证书规范(包括第1部分:应用格式及存储,dbj440100/t 109.1-2011;第2部分:接口,dbj440100/t 109.2-2011)。 (二)对已持有符合我市统一标准的数字证书用户不得要求重复申领数字证书。 (三)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应按照市统一的技术规范组织测评。对信息系统电子签名使用情况不符合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四)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将整改报告报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同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必要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电子政务活动中需使用电子签名的,应向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根据市统一的技术规范进行业务需求及项目方案的测评。 本市利用网络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电子签名需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互相认证的,可以向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需要使用电子鉴证的,应委托具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电子签名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开展电子签名使用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使用数字证书相关个人信息的; (二)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发放用于电子政务的数字证书、电子印章或其他网络身份凭证的,应当逐步纳入全市电子签名应用体系,不得再独立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