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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经试点地区城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不用缴费,经试点地区城居保经办机构核准,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要引导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2.养老金待遇。城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5元,超出国家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地方试点地区在未纳入国家或省试点前,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总额的50%。县(市)基础养老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养老金领取方式。城居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特殊情况的处理。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扣除政府补贴后,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被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补发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五)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 1.基金管理。城居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管理。建立健全城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政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基金收支计划编制。试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居保基金的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居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居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相关制度衔接 1.保险关系的转移。城居保的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未跨省迁出统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户籍迁入地城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户籍跨省迁出的,按国家或户籍迁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2.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合并实施,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城居保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居保工作的领导,把城居保事业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城居保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