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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15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1年度第五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15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1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漳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7.1475公顷(其中耕地26.9432公顷)、未利用地0.84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漳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漳浦县杜浔镇后姚村水田11.1215公顷、水浇地0.0878公顷、旱地4.3736公顷、园地13.4933公顷、林地1.8382公顷、其他农用地3.786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7614公顷,近城村旱地0.6775公顷、园地0.2569公顷、其他农用地0.28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861公顷,林前村水田3.9595公顷、旱地6.7233公顷、园地8.6194公顷、林地0.5148公顷、其他农用地1.4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01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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