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0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0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和拨用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5.1121公顷(其中耕地14.2286公顷)、未利用地0.34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水田10.2687公顷、水浇地0.0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7429公顷,内坑镇内山尾村水田3.9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112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土地0.343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45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