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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方案》实施前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尚未达到55周岁的女性,按照前述办法计算返还缴费后,可选择不缴费,待达到55周岁时,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和地方待遇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缴费至60岁,重新核定并领取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三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含政府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利息及其他收入)+中央补贴+地方补贴 1.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中央补贴为55元/月; 3.地方补贴为60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的人员退出全部缴费后,根据本人身份,既可选择按照本《方案》参保,也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个人缴费补贴。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身份直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与参保人员15000元政府缴费补贴。 (二)按照本《方案》参保后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方案》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八、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社会保险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 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相关事宜。 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人数和规定标准,及时将政府补贴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九、实施范围及启动时间 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